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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快来看莱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今年6月,是第十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全市将以此为契机,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高潮,旨在进一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建设平安莱州、幸福莱州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企业的发展壮大,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为主。

  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旨在及时发现、整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你我他,平安靠大家,请大家都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5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对口上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符合《暂行规定》应纳入国家、省级和烟台市级管理“黑名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烟台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纳入本级管理的“黑名单”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规划建设、税务、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市,或跨县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市的“黑名单”管理,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烟台市级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向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交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被列入省级、烟台市级管理“黑名单”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被列入市级管理“黑名单”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评选。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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