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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且不具备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第2、3、4款规定情形的;
(二)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特殊原因除外);
(四)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
(七)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它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一)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下同);
(二)因特殊原因需申请政府原价回购的;
(三)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人已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全额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4、不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限制的情形: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莱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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