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范围、年限和条件 (一)企业职工身份补缴 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身份补缴 截止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具有烟台市区域内户籍,曾在烟台市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2.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烟台市区域内户籍,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上述人员中,截止到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自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后应自补缴时点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待遇从次月起领取(年7月1日至补缴时点之间,不得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一次性补缴15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待遇从次月起领取。二、补缴险种及基数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各个险种起始缴费时间补缴。缴费基数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加收利息,年7月1日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年6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三、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年度集中受理时间:本年度符合补缴条件的,请于年7月6日至7月20日集中申报,年后随时申报。(为避免报名人员过多,影响当日正常交通和工作,报名时间按照镇街划分如下:6号,金城镇、朱桥镇、平里店镇;7号,三山岛、金仓、城港路街道;8号,文昌、永安街道和虎头崖镇;11号,土山镇、沙河镇;12号,柞村镇、夏邱镇和文峰街道;13号,郭家店镇、驿道镇、程郭镇) 地点: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劳动就业办公室(文化东路号)办理。 (二)申报材料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需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劳动监察行政责令整改书和社保稽核意见书。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能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5)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方为有效证据。 (三)缴费 经审查符合补缴条件人员,统一通知补缴。
本通知有效期至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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