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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函[]48号),我市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今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以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为基数,确定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4%。
按照相关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应按照公示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增加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供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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