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DR--
莱州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莱烟专〔〕2号
莱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莱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莱州市行政区域内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便民原则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如下:
(一)间距和数量要求:
1.城区零售点设置: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米。
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及原乡镇驻地零售点设置: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20米。
2.自然村零售点设置:人以下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人以上的,每增加人可以增设一个零售点,剩余人口数量超过75人的可再增加一个零售点。人口数量以市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自然村零售点之间不设距离限制。
(二)经营场所要求:
1.被许可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住所或营业场所)相一致,否则,视为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
2.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与申请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
3.城区、镇街道办事处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自然村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经营面积指实际用于经营烟草制品及其他物品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含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三)经营资金要求
被许可人必须有与经营卷烟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被许可人应当开设银行账户,农村零售户存入经营资金元以上,其他零售户存入经营资金元以上。并主动接受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核查。
第六条已建成的综合性商贸城、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水产市场、批发市场,设置零售点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即出现注销许可证情况时,可依申请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标准增设零售点,但新增零售点数量不得大于注销零售点数量。新设立的综合性商贸城、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水产市场、批发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5个。以上零售点之间不设距离限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娱乐场所、茶室;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交通等候室;
(五)在城区、镇街道办事处及原乡镇驻地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
(六)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刊亭、公共服务亭等位置相对固定的服务站点;
(七)驻地部队、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场所;
(八)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内,供学生出入的大门前50米及大门中线左右各5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三)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第九条本规定不溯及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延续许可。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被许可人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区和镇街道办事处及原乡镇驻地的范围界定以市政府规划确定。
城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和居民小区按照城区标准执行。
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小区参照城区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现场核查时进行测量,并且经现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以签字或其他方式共同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得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莱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3月31日,原《莱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莱烟专〔〕8号)同时废止。
莱州市烟草专卖局
年4月19日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