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贷款人,他找到与自己比较熟的信贷员廖某,想贷款万元做生意,但提供不出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人。廖某告诉张某,担保人他可以帮助解决,前提是同意廖某“借用”万元,并由张某承担所有的银行利息。张某见能贷款,便爽快地答应了廖某的要求。
之后,廖某将另一贷款人王某正在审批贷款的手续改为了张某,并打电话让王某的两个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被蒙在鼓里的两担保人来到银行后,直接在两份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字。贷款很快便审批了下来,廖某“截留”了万元后,将剩下的50万元给了张某。
后来,王某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但申请的贷款迟迟没有审批下来。来到银行询问得知,自己的两担保人并没有为自己担保,而是为张某做的担保。找到两担保人后,二人称并不认识张某,而办理贷款的廖某也已经辞职。两担保人连忙报了警。不久,在大连准备创业的廖某被警方抓获。
法庭上,廖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予以严处!(供稿:市人民法院孙海耀)亲!觉得不错,记得给赞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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