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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人看过来远离火患,珍惜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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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玩火”,引祸上身

2月20日,沙河滕崔村村民孟某芳,因用打火机点火烧荒引发火情,造成本村村民耕地内的农作物及耕地设备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3月3日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处罚。

2月21日,郭家店山前宋家村村民宋某元,因在本村山下焚烧地崖,造成意外失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5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在“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红线面前,没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诗情画意,只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惨重后果。

在人们的印象中,火灾就是冲天盖地的大火,岂不知,一束小火苗可能就是夺走生命、吞噬财产的可怕“杀手”!

↓↓↓全国各地山火现场记录↓↓↓

时刻警醒,防患未“燃”

又到春暖花开的时节,我们的眼里不能只有鸟语花香的和煦,心中更要绷紧防火于未然的警惕,一起呵护莱州人共同的美丽家园!

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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