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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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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海报)

莱州公安

莱州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莱州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来返莱州市的非莱州市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及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所有来返莱州市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委会登记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温州等)旅居史、接触史的所有流动人口,除及时主动报告外,还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有房屋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承租人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发现体温超过37.3度的,应立即向疾控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

四、出租房房主要经常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配备消防安全器材,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五、用工单位招录使用非莱州市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莱员工时,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协助配合疾控部门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发现有重点区域员工的,应电话通知先暂缓上班,并按属地要求及时报告登记相关信息,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人,要立即与疾控部门联系。

六、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内实行居家隔离措施的,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若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后应及时向属地居委会报告。

七、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现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可通过“莱州公安”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1月21日以来,从疫情较重地区来烟人员、本省从省外返烟人员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至今尚未报告登记的,应当在2月6日24时前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此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登记。登记后按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凡有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传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按照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通道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虚假疫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诈骗公私财物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出租房屋业主等相关人员,对涉疫重点人员不报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其他妨害、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

年2月5日

全民参与,

共抗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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