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 李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知识产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行政许可未告知期限程序违法
年,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对本市区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限额管理,后对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有偿使用费。年,简阳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重新登记并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张道文、陶仁等名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认为简阳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的规定形成重复收费,侵犯其合法经营权,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简阳市政府作出的上述公告和补充公告。
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简阳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最高法认为,简阳市政府作出公告和补充公告在行政程序上存在瑕疵,属于明显不当。但是,虑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城市道路运行能力得到提高,城区市容市貌持续改善,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原辆三轮车绝大多数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明显不利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有关情况判决的规定,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个人喜好非创设姓氏正当理由
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诉称: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北雁云依”取自4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人行横道不让行人获行政处罚
年,原告贝汇丰驾驶车辆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浙江省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车辆截停,对贝汇丰作出行政处罚。贝汇丰诉称:其驾车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诉请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汇丰驾车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因此,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海宁交警大队根据贝汇丰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法院支持符合常理的赔偿请求
年,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月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沙明保等4人(苏月华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4人)认为,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7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4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差异位点数两个以下举证倒置
年1月1日,经农业部核准,“金海5号”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山东省莱州市金海农作物研究有限公司。品种权人授权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独家生产经营玉米杂交种“金海5号”。年,甘肃省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进行玉米制种。金海种业公司以富凯公司的制种行为侵害其“金海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赔偿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富凯公司经释明后仍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应认定富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责任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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