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赵某甲、窦某某、赵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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