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规章11月起实施!
一、餐饮企业禁设最低消费,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
禁止外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餐饮业的这些“霸王条款”,国家开始以法的形式对其说“不”!从11月1日起,由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企业若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
二、初信初访实行首办负责制,办理不力将追责
国家信访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加强对初信初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机构将被追责。
三、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私人会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0月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四、新出厂摩托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不得销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通知》要求,自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
五、乘用车企业能耗戴上“紧箍咒”
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1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实现年我国生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标。
(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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