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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家企业获上市挂牌补贴!
日前,莱州市政府向我市首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2家虎头崖企业发放四板挂牌补助资金共计60万元,其中,山东康嘉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莱州百士通玫瑰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补助资金30万元。另有4家企业已通过四板挂牌审核,即将获得我市第二批四板挂牌补助资金。
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去年,莱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办法》,积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拿出专项资金大力加强企业上市挂牌补贴力度,对在国内主板、境外市场、新三板、四板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万至30万元的奖励,此外还有按比例首发融资补助、地方贡献补助等。去年在弘宇股份、强信机械2家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上市之后,市政府迅速兑现补助政策,已将多万元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到企业手中。
目前,我市共有主板上市企业3家、四板挂牌企业6家。今年预计我市在新三板、四板挂牌的企业数量有望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一批企业将陆续登陆各级资本市场。
鼓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具体政策是什么?
年2月16日,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莱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和《莱州市鼓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莱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
和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根据上级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和融资租赁业发展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莱州市,募集资金托管在莱州市银行机构,形成的限售股托管在莱州市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一)对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以上且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规模不低于3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在该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履行各级应备案手续后,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含政府出资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设立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资金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万元。
(三)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资金补助。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0万元;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万元。
(四)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设立“外投内”外币直接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美元(折合)以上的,给予万元补助。
(五)基金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基金为一体的,不重复享受上述资金补助。
(六)对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申请补助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
(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期限满两年的,投资万元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只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合并计算,下同)给予1%补助;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5%补助;投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2%补助;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2.5%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万元。该项补助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按各50%比例分配。
(八)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九)对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现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适当补助激励。
(十)管理基金认缴规模3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规模50%实缴到位之日起,担任主要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根据其上一年度在该机构获得薪资形成的地方实际财力连续3年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基金管理机构享受政策人员不超过3人。
(十一)莱州市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资本、注册资本核算额度。采取固定收益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基础设施建设类等基金不享受本项奖励。
(十二)对于莱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作用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
二、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莱州市并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分期给予资金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万元。对于实缴注册资本外资折合比例占30%以上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在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基础上,按每万美元补助50万元标准再给予补助。 (二)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万元。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三、相关规定
(一)享受本文件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持续在莱州市注册经营,如确需提前迁离莱州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
(二)企业在按本文件扶持政策申请相关补助时,应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备案认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出现违约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文件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烟台市有相关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本文件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莱州市鼓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步入资本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释放和增强企业活力,带动和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烟台市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等有关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莱州市,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挂牌相关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备案认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投资在莱州市。
(二)对于企业上市挂牌给予资金补助:
1.对在境内上市企业,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万元。对境外成功上市企业,一次性补助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万元。
2.对我市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万;对上市、挂牌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定向增发等)按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再融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同时将募集资金在我市境内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一次性补助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万元、50万元。
4.对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在工商变更结束后,其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5.对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精选板补助50万元(含股改补助),成长板及以上补助30万元(含股改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万元(含股改补助);进入创新层再补助20万元。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板块差额追加补助资金。
6.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三)企业因改制上市挂牌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按税法规定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四)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莱州市境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优先安排选址,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用地预审等手续。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实行限时办结。
(五)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发改、经信、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各级科技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在符合上级申报政策要求前提下,要给予优先支持。对于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之前已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改制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
(六)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近五年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原则上仍归原企业使用。
(七)拟上市挂牌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省、烟台市关于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扶持补助政策,可同我市政策累加。省、烟台市扶持补助资金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的,我市配套资金与上级扶持补助专项资金不累加。
(八)上市企业限售股股东股票应选择在我市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并承诺解禁后在当地进行交易、完税,才予兑现相关扶持补助政策。
(九)借助专业机构和专业团队力量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支持鼓励证券中介机构、股权引导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挂牌等工作,加强对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指导培训。
(十)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及时填写《莱州市上市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提报市金融办,录入“莱州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企业信息库”,按有关程序要求做好备案登记,按时参加有关调度和培训会议。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挂牌上市计划、股改、提报材料、取得核准批文、挂牌上市等相关重要节点进程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金融办沟通报告,其中拟选定主办券商和推荐机构需到市金融办备案。
(十一)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填写《拟上市挂牌企业专项资金审批表》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报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局、金融办联合审查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兑现相关补助资金。
(十二)加强企业上市挂牌相关保密工作,由市金融办一个口径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严禁无序组织各种资本市场方面的中介培训或其它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索要拟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资源企业名录。所涉及的企业信息,各相关镇街部门单位应给予保密。办理相关公文函件要视情况采取一定的保密级别。
(十三)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等质抵押融资创新业务。
(十四)全面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措施。建立落实“莱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规划、组织、落实、协调、指导等工作,对于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及上市后遇到的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研究解决。
(十五)加强市金融办人员力量配备,保障上市挂牌工作经费安排,对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市金融办要加强内部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要创新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办法,全面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十六)将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考核办,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支持开展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及资本市场发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措施。
(十七)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持续在莱州市注册经营,如确需提前迁离莱州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在申请相关补助时,除提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备案认定外,要签订相关协议,如出现违约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之前有关办法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扶持政策为准。今后,如国家、省和烟台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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